【超言論,慎入!不喜歡就不要看,誰叫你看了以後高血壓要怪我?

 

有時候,對和錯都有因和果,

沒有一件事情是絕對的正確或是絕對的錯誤,

端看你從何種角度。

 

我是謝欣窈,

我敢說,你敢嗎?

 

BJ4懶人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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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資訊

年輕情侶太想紅 瘋狂洗板被公幹

爆紅情侶「薇薇德德」 網友朝聖臉書團「吃閉門羹」

 

 


 

我始終認為

看事情沒有人能全面

但至少我們要學會要看一面、多面或是多個點,而不光是一個點

可惜現在市面上新聞有一半以上都是廢文

因為連半面也沒有,且經過「人為詮釋」(非經過感官自然詮釋與理解)之後多為偏頗

而習慣被動「接收」的人,時常被牽動,

甚至洗腦(主動接收的人會想要知道更多,而去找更多問題與答案)

這樣下去,我們還有思想可言嗎?

真心為下一代的腦袋和生活擔憂。

 

本文引用自

believe0mine - 【時事│網路紛爭】薇薇德德,這個世界沒有你就沒有我●你!就是你!難道沒有錯?

 


 

 

我已經要你慎入了喔,親愛的朋友

如果不會使用電腦視窗關閉鈕在右上方(指)

由於許多人有著強迫症,所以我必須要多次告知這些殘疾的朋友們,

希望你們能更輕鬆愉快的使用網路,並維持良好心情。

因為這次事件讓我發現許多人患有這種絕症

討厭但是還是忍不住一直點就算了,

還會時時匯報...(?

 

 

不對的事情不會因會很多人認為他是對的,而成為正確;

相對的,對的事情也不會因為很多人認為他錯,而成為錯。

 


我祈禱薇薇德德依然幸福平安快樂,

一直以來我默默發摟,我一直覺得,

生活中有太多不美麗了,所以他們的小確幸很能感染我,

讓我心情也跟著美好,

我想批判他們的人肯定是平常太幸福安逸,

所以需要點刺激...

 


這世界壞了,轉PO文章不需要經過查證,

對一件事情了解的不夠清晰,就可以妄下評論。

從來沒有跟過粉絲團的人,

卻對一個從頭到尾看在眼裡的人說:你錯了(?

 

我不認為他們沒有錯,事實上我認為是錯的。

我必須說,一個打從一開始沒有想過要紅的人,

他根本沒來的及準備面對網路上排山倒海的言論與壓力,

更不用說去面對自己人生過去種種被挖掘的傷口。

 


他們必須要對自己的失控付出責任,

但,這責任未免太重?

 

 

你不能端看一件事情的結果,

而忽略過去他們也倍受欺凌的過程!

如果你愛的人被說是狗,你作何感想?

如果你的家人被稱賤人,你什麼心情?

 


對於不喜歡的事情我們不接受,但仍尊重。

請保持民主國家一點尊嚴和態度,

薇薇德德也許需要對自己的失控言論負責,

但有沒有人發現他是以私人帳號發文?

若不是有心人士惡意操弄,

會引起這麼大的波濤洶湧?

 


常理來說我也不會對於「不知道我現在在幹嘛」的人

用髒話辱罵或咆嘯。

除非,那個是過去曾經譏諷過我的人,

基於保護重要的人,當他有任何作為,我自動豎起中指翻臉。

你認同嗎?

 


所以,你難道不是被惡意操弄的其中一個魁儡?

這就有趣了,惡意造成社會驚慌,

轉PO不實謠言的人,難道不是幫兇嗎?

 


請記得,別人也是人生父母養的。

注意你的用詞和語氣!

你必須知道,這世界上有數百萬個「不同」的個體,

有著不同的喜好和生活模式,

你可以拒絕了解,但你無法否認他們的存在!

(雖然我不瞭解時時發摟討厭的專頁,還有時間互罵是怎麼回事...)

 

 

你真心認為,一個在你惡意哄騙下

還無奈安慰你的人,真的是他們所描述的這樣的人嗎?

 

借圖字FB帳號Joe Lai於粉絲團提供。圖片可連結。

 

 

當你惡意去傷害別人的時候,

怎麼就不會想到,

你騙到的,都是相信你的人。

 

 

關於那些質疑粉絲團用途的人聽好,

請參考這篇文章

然後比比也是公眾人物阿!(喂!

 

 

 

惡意的網路暴力,在你們身邊朋友受傷的時候,

你覺得這種行為真的罪該萬死!

但當這些人不是你身邊的人的時候,

你卻說:該死!快肉搜!

別天真了,不要以為躲在暱稱後說的話都可以合理化。

 


我只想說:喂!別人的孩子死不完是嗎?

有時間在這邊發反對文和寫懶人包,不如快去念書打拼吧!

台灣的未來還得靠這股號召力和能量呢!

 

 

 

 


 

註:補充新聞內容內網路常犯的法條,
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我們在網路上放置他人影像,

最主要有可能涉及的應該是有關「非公務機關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侵害當事人權利」這個部分。

 

肖像權在【民法】第十八條的規定,屬於生而有之的人格權的一種,

若人的肖像未經同意遭拍攝,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,

情節重大者,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。

 

 

《公然侮辱罪》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,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,

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〝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〞,也包含以文字表現,

所以直接變成〝加重公然侮辱罪〞,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了。

 

《誹謗罪》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,

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
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,

所謂「指摘或傳述」,其方法並無限制,不論是言語或行動,

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,縱然是私相傳述,亦得成立。

 

《妨害信用罪》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
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 

 

參考資料

http://www.psychpark.org/discuss/board1/declare4.htm

http://www.vac.gov.tw/content/index01.asp?pno=780&sno=12779
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heyoungmaster-cloud/article?mid=47782&sc=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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