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超酸言論,慎入!不喜歡就不要看,誰叫你看了以後高血壓要怪我?】
有時候,對和錯都有因和果,
沒有一件事情是絕對的正確或是絕對的錯誤,
端看你從何種角度。
我是謝欣窈,
我敢說,你敢嗎?
BJ4懶人包
新聞資訊
我始終認為
看事情沒有人能全面
但至少我們要學會要看一面、多面或是多個點,而不光是一個點
可惜現在市面上新聞有一半以上都是廢文
因為連半面也沒有,且經過「人為詮釋」(非經過感官自然詮釋與理解)之後多為偏頗
而習慣被動「接收」的人,時常被牽動,
甚至洗腦(主動接收的人會想要知道更多,而去找更多問題與答案)
這樣下去,我們還有思想可言嗎?
真心為下一代的腦袋和生活擔憂。
本文引用自
believe0mine - 【時事│網路紛爭】薇薇德德,這個世界沒有你就沒有我●你!就是你!難道沒有錯?
我已經要你慎入了喔,親愛的朋友↑
如果不會使用電腦視窗關閉鈕在右上方(指)
由於許多人有著強迫症,所以我必須要多次告知這些殘疾的朋友們,
希望你們能更輕鬆愉快的使用網路,並維持良好心情。
因為這次事件讓我發現許多人患有這種絕症。
討厭但是還是忍不住一直點就算了,
還會時時匯報...(?
不對的事情不會因會很多人認為他是對的,而成為正確;
相對的,對的事情也不會因為很多人認為他錯,而成為錯。
我祈禱薇薇德德依然幸福平安快樂,
一直以來我默默發摟,我一直覺得,
生活中有太多不美麗了,所以他們的小確幸很能感染我,
讓我心情也跟著美好,
我想批判他們的人肯定是平常太幸福安逸,
所以需要點刺激...
這世界壞了,轉PO文章不需要經過查證,
對一件事情了解的不夠清晰,就可以妄下評論。
從來沒有跟過粉絲團的人,
卻對一個從頭到尾看在眼裡的人說:你錯了(?
我不認為他們沒有錯,事實上我認為是錯的。
但我必須說,一個打從一開始沒有想過要紅的人,
他根本沒來的及準備面對網路上排山倒海的言論與壓力,
更不用說去面對自己人生過去種種被挖掘的傷口。
他們必須要對自己的失控付出責任,
但,這責任未免太重?
你不能端看一件事情的結果,
而忽略過去他們也倍受欺凌的過程!
如果你愛的人被說是狗,你作何感想?
如果你的家人被稱賤人,你什麼心情?
對於不喜歡的事情我們不接受,但仍尊重。
請保持民主國家一點尊嚴和態度,
薇薇德德也許需要對自己的失控言論負責,
但有沒有人發現他是以私人帳號發文?
若不是有心人士惡意操弄,
會引起這麼大的波濤洶湧?
常理來說我也不會對於「不知道我現在在幹嘛」的人
用髒話辱罵或咆嘯。
除非,那個是過去曾經譏諷過我的人,
基於保護重要的人,當他有任何作為,我自動豎起中指翻臉。
你認同嗎?
所以,你難道不是被惡意操弄的其中一個魁儡?
這就有趣了,惡意造成社會驚慌,
轉PO不實謠言的人,難道不是幫兇嗎?
請記得,別人也是人生父母養的。
注意你的用詞和語氣!
你必須知道,這世界上有數百萬個「不同」的個體,
有著不同的喜好和生活模式,
你可以拒絕了解,但你無法否認他們的存在!
(雖然我不瞭解時時發摟討厭的專頁,還有時間互罵是怎麼回事...)
你真心認為,一個在你惡意哄騙下
還無奈安慰你的人,真的是他們所描述的這樣的人嗎?
借圖字FB帳號Joe Lai於粉絲團提供。圖片可連結。
當你惡意去傷害別人的時候,
怎麼就不會想到,
你騙到的,都是相信你的人。
關於那些質疑粉絲團用途的人聽好,
請參考這篇文章
然後比比也是公眾人物阿!(喂!
惡意的網路暴力,在你們身邊朋友受傷的時候,
你覺得這種行為真的罪該萬死!
但當這些人不是你身邊的人的時候,
你卻說:該死!快肉搜!
別天真了,不要以為躲在暱稱後說的話都可以合理化。
我只想說:喂!別人的孩子死不完是嗎?
有時間在這邊發反對文和寫懶人包,不如快去念書打拼吧!
台灣的未來還得靠這股號召力和能量呢!
註:補充新聞內容內網路常犯的法條,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我們在網路上放置他人影像,
最主要有可能涉及的應該是有關「非公務機關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侵害當事人權利」這個部分。
《肖像權》在【民法】第十八條的規定,屬於生而有之的人格權的一種,
若人的肖像未經同意遭拍攝,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,
情節重大者,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。
《公然侮辱罪》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,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,
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〝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〞,也包含以文字表現,
所以直接變成〝加重公然侮辱罪〞,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了。
《誹謗罪》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,
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,
所謂「指摘或傳述」,其方法並無限制,不論是言語或行動,
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,縱然是私相傳述,亦得成立。
《妨害信用罪》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參考資料
http://www.psychpark.org/discuss/board1/declare4.htm
http://www.vac.gov.tw/content/index01.asp?pno=780&sno=12779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heyoungmaster-cloud/article?mid=47782&sc=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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